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期的评定规范,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误工期评定规范
误工期,也称休息期或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的评定主要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护理期评定规范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护理期的评定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要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若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三、营养期评定规范
营养期,也称为营养补偿期,指的是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营养费的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这意味着营养费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医疗机构根据受害人的实际伤情和治疗需要来出具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营养费的支付通常会基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受害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四、具体损伤类型的评定
不同类型的损伤在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上也有所不同。以颅脑损伤为例,轻型颅脑损伤的误工期为30-45天,原则上不考虑护理和营养;中型颅脑损伤的误工期为90-180天,护理期为30-60天,营养期为30-60天;重型和极重型颅脑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则需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对于面部损伤,如眼睑血肿的误工期为7-15天,无需护理和营养;而眼睑裂伤的误工期则为20-30天,护理期为1-7天,营养期为1-7天。其他类型的面部损伤,如眼肌损伤、泪器损伤、结膜损伤等,也都有相应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标准。
五、评定原则与注意事项
在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时,应遵循客观性、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评定方法包括临床诊断、医学鉴定、医疗记录、病历资料、专家意见等。同时,评定内容应综合考虑损伤类型、损伤程度、治疗方案、康复情况等因素。
此外,申请三期鉴定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以节省时间和费用。三期鉴定必须同时进行,不得分开再进行。在医疗期间,受害人也应注意收集保管好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以便为三期鉴定提供依据。
总结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环节。通过遵循相关的评定规范和原则,结合受害人的实际伤情和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可以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