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这一理念的提出,不仅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更是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机制保障。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

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常态提醒

第一种形态强调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一形态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处置方式包括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

第二种形态要求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同样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处置方式与第一种形态相似,旨在通过较轻的处分和组织调整,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职务重大调整

第三种形态涉及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这一形态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情形。处置方式包括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种形态针对的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数党员、干部。处置方式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种形态”的意义与拓展

“四种形态”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事求是、毋枉毋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使干部在遵规守纪中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四种形态”的提出,凸显了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意愿,通过常态化严管干部,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种形态”的拓展延伸

“四种形态”不只是纪检组织的事,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是党组织的管理职责,是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在要求。纪检组织的监督是“监督的再监督”,而不能代替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在履行“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关键在党组织,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

“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都是深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武器。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是“治未病”“正歪树”,要求对党员干部在日常监督管理之中抓早抓小;第三种形态、第四种形态是“治病树”“拔烂树”,从而使“四种形态”彼此之间形成相互呼应、互为支撑的监督执纪合力。

结语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是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关键举措。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的内涵和意义,准确把握其适用情形和处置方式,切实把“四种形态”运用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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