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概述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其前身为沈阳特别市人民法院,自1948年11月20日成立以来,伴随着国家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司法制度的演变,逐步发展为今天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历史沿革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8年11月20日,当时沈阳刚解放不久,沈阳特别市人民法院应运而生。随着1949年5月1日沈阳特别市更名为沈阳市,法院也随之更名为沈阳市人民法院。1955年3月1日,我国实行“四级”“二审”制度,沈阳市人民法院进一步更名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沿用至今。

机构设置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5个基层法院,拥有38个内设机构,包括18个庭处室、3个内设机构及3个事业单位。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体系,确保了司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审判流程详解

案件受理与审查

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若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法院将决定开庭审判,并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庭前准备

在开庭前,法院会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解和意见听取。

开庭审理

开庭时,审判长会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随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法庭调查将按照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

法庭辩论与宣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判决书将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特色工作与成就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院还积极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和制定相关政策,确保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推进司法公开与透明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力于推进司法公开与透明,通过建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开展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等方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国无法则人无矩,法不公则国不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结语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加强司法保护、推进司法公开等措施,法院正逐步构建起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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