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为准确判定和及时消除工贸行业中的重大事故隐患,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为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若已有其他专门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根据标准,工贸企业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被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1.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3.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三、各类型企业具体判定标准

(一)冶金企业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
  • 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 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
  • 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二)有色企业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 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 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
  • 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
  •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

(三)建材企业

  • 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 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 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 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 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四)机械企业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五)轻工企业

  • 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四、标准实施意义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实施,对于加强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判定标准,企业可以更加精准地识别和消除事故隐患,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各工贸企业应严格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确保生产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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